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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
2010-12-25????查閱 182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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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
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6號令發(fā)布,
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分別簡稱《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 第四條商標注冊人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權益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可以根據(jù)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認定馳名商標。 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第五條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qū)域;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jīng)濟指標(年產(chǎn)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國同行業(yè)中的排名;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qū))的銷售量及銷售區(qū)域; (四)該商標的廣告發(fā)布情況; (五)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xù)使用的時間; (六)該商標在中國及其外國(地區(qū))的注冊情況; (七)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六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認定時應當征詢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七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應當將認定結果通知有關部門及申請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從而構成《商標法》第八條第(9)項所述不良影響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jīng)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nèi),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第九條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lián)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nèi),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第十條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jīng)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nèi),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第十一條判定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述行為是否可能對馳名商標注冊人權益構成損害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以及馳名程度。 第十二條未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偽稱商標為馳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jié)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比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guī)定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十五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